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决策机制与程序:公司管理层、董事会应结合公司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合理提出分红建议和预案。公司董事会在利润分配预案论证过程中,需与独立董事、监事充分讨论,并通过多种渠道充分听取中小股东意见,在考虑对全体股东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基础上形成利润分配预案,在审议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的董事会会议上,需经公司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方能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需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除安排在股东大会上听取股东的意见外,还应通过股东热线电话、互联网等方式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二)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三)利润分配形式和比例:公司采取现金、股票、现金和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且足额预留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的情况下,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
(四)原则上公司一年分配一次利润。公司在上一个会计年度实现盈利,但公司董事会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还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在有条件的情况下,经公司董事会提议,股东大会批准,也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五)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等需要,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事先征求独立董事及监事会意见,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六)股东违规占有公司资金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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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公司股利分配的原则
1、公司在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基础上,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实行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2、在公司盈利且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将实施积极的现金股利分配办法;
3、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在对利润分配方案的拟定和决策过程中将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4、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二)公司股利分配的方式
1、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并优先选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在条件允许的情形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分红;
2、在满足公司持续生产经营资金需求的情况下,且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每年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所分配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20%;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一年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购买设备或偿还债务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超过 5,000万元;
(2)公司未来一年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购买设备或偿还债务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满足上述条件的重大投资计划或者重大现金支出须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3、在公司营业收入快速增长,现金流需要稳定或补充或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的情况下,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的同时,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公司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三)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1、公司具体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提出,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方案需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并经监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2、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预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3、若公司当年度盈利且期末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但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或现金分红水平较低的,董事会应就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确切用途以及收益情况进行详细说明,并经独立董事对未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红水平较低的合理性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且为中小股东参与决策提供便利,公司还应在定期报告中对上述事项进行相应说明。
4、公司应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通过多种渠道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四) 股利分配政策的变更
1、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如出现不可抗力、重大情势变更、有关部门关于利润分配的政策调整等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公司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利润分配政策调整议案,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2、董事会需在公司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利润分配政策调整议案需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表决通过且经监事会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变更事项时,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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