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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019号2001年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公告及法律意见书

发布时间:2016-06-13阅读次数:8891

黄金城hjc999

200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黄金城hjc999200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1年8月4日在铜峰公司多功能厅召开。会议由董事长陈升斌先生主持,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 3人,代表股份数59,298,000股,占公司总股份10000万股的59%,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参加了会议。会议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以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决议:

有效票数59,298,000股,同意票59,298,000股,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同意票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的100%,审议通过了变更募集资金投向议案。有关该议案的详细情况见2001年5月30日、2001年7月5日《上海证券报》。

本次股东大会经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潘平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及《公司章程》之规定,出席本次大会的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大会无股东提出新的提案;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附:法律意见书。

 

                        黄金城hjc999董事会

                                   2001年8月4日


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关于

黄金城hjc9992001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安泰达证字[2001]26号

 

 

致:黄金城hjc99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的有关规定,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接受黄金城hjc999(以下简称“铜峰电子”)董事会的委托,指派潘平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就铜峰电子200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律师出席了铜峰电子本次股东大会,审查、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召开过程、表决方式及决议内容等相关文件或行为,现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的要求,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是铜峰电子董事会二届第六次会议决定召开的。

    2、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由铜峰电子董事会二届六次会议提出。

3、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于2001年7月5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距2001年8月4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达到30日的通知期限。

4、本次股东大会于2001年8月4日上午9时,在铜峰公司多功能厅召开。其召开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相一致。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3名,代表股

59,298,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9 %。经验证,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资格合法有效。

2、出席会议的除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还有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律师。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举手表决方式,通过了《2001年第一次临时股大会会议规则》、《关于总监票人、监票人提名的方案》;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通过了《变更募集资金投向议案》。其表决程序符合有关规定。

 

四、      结论意见

本律师认为,铜峰电子200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其通知、召集、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及决议内容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所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于2001年8月4日在安徽省铜陵市签署。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   

                         经办律师:潘  平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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