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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2020-038 黄金城hjc999 关于控股股东破产清算进展情况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0-10-14阅读次数:12761

证券代码:600237      证券简称:铜峰电子     编号:临2020-038

 

黄金城hjc999

关于控股股东破产清算进展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黄金城hjc999(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20年7月4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被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清算的提示性公告》,本公司控股股东安徽铜峰电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铜峰集团”)因无法清偿到期债务,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债权人对铜峰集团的破产清算申请,同时指定安徽景旺律师事务所担任铜峰集团管理人。2020年8月5日,安徽景旺律师事务所因工作原因申请辞去管理人职务。2020年8月6日,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解除了安徽景旺律师事务所的铜峰集团管理人职务,并指定国厚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为铜峰集团管理人。

2020年9月27日公司收到铜峰集团管理人发的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皖07破2号《民事裁定书》,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根据审计结果,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铜峰集团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符合宣告破产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宣告铜峰集团破产。本裁定自2020年9月27日生效。

二、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对铜峰集团管理人制作的《安徽铜峰电子集团有限公司财产的管理方案》予以认可。债权人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宣布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三、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对铜峰集团管理人制作的《安徽铜峰电子集团有限公司财产的变价方案》予以认可。债权人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宣布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本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并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本公司发布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黄金城hjc999董事会

                                         2020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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